男子被关8年无罪获赔精神抚慰金5000 冤案赔偿的标准

2020-07-21 10:35:59 编辑:佚名

  随着社会发展,我国的法律也是越来越完善,但仍会避免不了一些冤假错案。近日,一则“男子被关8年无罪 精神抚慰金5000”的消息进入了众人眼球。

  因卷入一起贩毒案,江西抚州男子黄志坚先后被判死刑、死缓,最终获改判无罪,总共被羁押3076天。黄志坚的无罪判决书显示,江西高院审理后认为,黄志坚在送看守所收押前身上确实有伤,在案证据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对黄志坚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性,对其有罪供述依法予以排除,且其他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2019年12月31日,江西高院终审判决黄志坚无罪。

  此后,黄志坚提起国家赔偿申请。2020年6月22日,南昌中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赔偿黄志坚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106660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驳回黄志坚关于涉案车辆的国家赔偿申请。

  据最高检第十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统计局2019年5月14日公布,2018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82461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第十检察厅确定了新的日赔偿标准为315.94元。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自2019年5月15日起执行该日赔偿标准。

  关于涉案车辆是否需要赔偿的问题,南昌中院认为,本案涉案车辆被公安机关扣押后,并未随案移送至南昌中院,且南昌中院判决也未对该车辆进行单独的处理,所以不存在侵犯黄志坚合法财产权的问题,故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黄志坚提出的1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南昌中院认为,从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来看,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基本要求是造成严重后果,“但从现有证据来看,黄志坚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严重后果”的情形,但考虑到黄志坚被关押3076天,本院酌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标准系依照上年度城镇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黄志坚对此无异议。而他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万元,与南昌中院作出的赔偿决定相差悬殊。此外,他对涉案车辆的赔偿请求未被支持亦不服。7月16日,黄志坚委托其代理律师方超波继续向江西高院申请国家赔偿。

  黄志坚诉称,其在一审被判处死刑后,即被作为死刑犯长期戴脚镣重点监管,饱受折磨,精神受到严重打击,提出100万元精神抚慰金合情合理。此外,南昌中院以公安机关扣押车辆后未随案移送至法院等理由拒绝赔偿车辆损失,这是办案部门内部协调问题,拒绝赔偿于法无据。

  此事也引起了网友们广泛的评论,大部分都是支持受害人黄志坚的。而小编也觉得,作为一个正常人,无故被关了8年,此间受尽折磨,要求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失费并不为过。100万和5000悬殊确实有点大,可以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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